前夫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事由·
我和丈夫是在2010年3月协议离婚的,当时是因为他对我和孩子都有家庭暴力。为了不影响他前途,我们是协议离婚的。他答应净身出户,房子给孩子。因为离婚前我已经带着孩子搬到我父母那里去住了,所以在民政局办完离婚手续后还在我父母那里住着。
2010年底的时候,我跟他说让他搬走,我和孩子要回去住,没想到他翻脸不认账,说好给孩子的房子又不给了,还把门换了锁。他说我做监护人管房子怕我把房子卖了,等孩子成年后再过户,说到底还是不愿意给房子。
房子是我们离婚时最大的一笔财产,我们的离婚协议也是在民政局备案的,也算有法律效力的吧?他不执行协议的内容,我能怎么办?有人跟我说去法院找执行庭执行,有的让我去法院起诉他要回房子。我不知道我去法院能不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提醒·
首先,关于离婚协议是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着严格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以下几类: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凡不在前述列举范围内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都无权介入执行。
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你的问题即属于此类,所以你有充足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其次,你向法院起诉时可以你和孩子的名义,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他履行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孩子。理由是:第一,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同样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第二,因为在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对孩子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行为。也就是说,通过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不是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是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等相关联的,不能将这几个问题分割来看,也不能任意撤销。孩子起诉正是对父母离婚时的赠与行为的接受。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甚至按一般赠与合同要求撤销赠与,于法无据,法院不会支持的。
综上,你的起诉是合理合法,有理有据的,胜诉的可能性较大,完全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你和孩子的利益。
(来源于广东省妇联网)
无日期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效力以及在法律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普遍是劳动者的盲点。本期律师进社区,为居民们就劳动合同的相关疑问作出解答。
居民小张在某家工厂里打工已经三年了,但工厂里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可是近期,工厂出于强化管理的考虑与包括小张在内的十余名员工补签了今年的合同。但是在小张的这份合同上只注明了起始时间2011年6月,却没有终止时间和签订合同的日期,小张质疑这份不完整合同有效吗?
解答:劳动合同没有注明签订时间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小张所在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反相关规定的,他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要求其支付补签劳动合同之前的双倍工资。
(来源于中国妇女网)
受工伤无劳动合同无工作证明
案例:
受了工伤,却得不到公司的赔偿,杨大德(化名)伤身更伤心。近日,在漳州劳动行政部门的介入调查下,厂家代表终于承认了老杨是该工厂员工,老杨这才拿到了一部分的工伤赔偿———人民币5万元。
拿到了这笔赔偿款,老杨烦躁焦虑了大半年的情绪总算是得到了稍许平复。而这一切从去年9月的一次意外工伤事故说起,作为一名外来务工人员,他的求偿之路可谓一波三折。
2011年7月,老杨从江西老家来到漳州市芗城区的一家木材加工厂做工。9月27日下午3点左右,老杨对一些木材进行加工处理时,右手不慎被卷入机器,造成右手中指被当场绞断。经医生鉴定,老杨的食指和中指属毁损性伤害,认定为9级伤残。
由于入厂时,老杨未和木材加工厂的老板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事故后,工厂方面赔偿老杨6000元左右的医药费后,就置之不理。老杨多次要求赔偿,均被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拖延,也不向老杨出示劳动关系证明,拒不配合老杨进行工伤认定。
争议焦点:
老杨是否为工厂员工?
2011年12月,老杨的家人聘请了代理律师,试图解决这次工伤赔偿问题。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能够要求厂方对老杨进行工伤赔偿,关键要看,是否有证据能够证明老杨的确和工厂发生过劳动关系。
由于老杨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任何工作证明,其工友也不愿意为其出具证明,用人单位也无意配合。在这种情况下,相关行政执法等部门均表示无法受理该案件。
双方多次调解未果,最后,老杨的代理律师将案情反映至劳动局,劳动局成立了调查小组对该案件进行调查。鉴于劳动行政部门的介入调查,该厂方代表在面对质问时,才将老杨是该工厂员工的事实如实道出。
律师点评:
平时要保留工作证明
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的林景川律师称,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者来说,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只要有工作证、服务证、工资条、考勤记录或者招聘登记表、报名表,就可以确认为劳动关系。如果上述资料都没有,工友提供的证言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另外,要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注意保存证据。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特别是后果比较严重的,职工或其亲友要设法在第一时间联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安监管理部门的调查报告可以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与责任主体,证明受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海峡导报)
(来源于中国妇女网)
签一年期合同 试用期却有三个月
2012-09-03
郭先生与用人单位某实业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却约定了3个月。郭先生认为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要求支付赔偿金,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实业公司却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近日,市一中院判决实业公司败诉。
【案情回放】
去年3月,郭先生进入一家实业公司工作,岗位为行政人事专员。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去年3月1日至今年2月28日,其中试用期为去年3月1日至去年5月31日,约定试用期月工资2000元,转正后月工资2500元。去年9月,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郭先生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为由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2500元。仲裁委支持了郭先生的请求。
实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郭先生作为行政人事专员,明确知道法律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但其在入职时对试用期约定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应当视为放弃己方权利,认可公司有关试用期的约定合法。为此,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仲裁裁决正确,裁定驳回了实业公司的申请。
【以案说法】
问:郭先生自愿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为何实业公司仍需支付赔偿金?
答: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系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违反该规定。实业公司与郭先生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但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违反了法律规定。由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实业公司应当以劳动者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工作时间支付赔偿金。
问: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拟定的,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与法律法规相对照,如有不合法、不合理之处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修改。如果为争取工作岗位,暂时无法与用人单位交涉,在工作过程中应注重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法辞典】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解放日报)
(来源于中国妇女网)
教你几招:
如何申请工伤?
法律援助程序
1、申请。向法援处、镇(街)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援助申请,领取申请表格。将填写好的《法律援助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交法援工作人员,如实向工作人员叙述事实经过并回答有关提问。
2、受理。法援机构收齐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后给当事人发出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法援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事实和法律方面的实质审查。
4、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及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按以下情形作出决定,通知申请人:
(1)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2)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明材料的,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对提供的证明及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说明的时间不计入决定期限内。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援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5、实施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指定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