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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信访常见问题

日期:2013-09-21 15:24    来源:市妇联

2010年6月

佛山市妇联维权工作站编

目  录

一、婚姻家庭

1、离婚

2、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家庭暴力

4、婚姻家庭之家庭救助

5、婚姻家庭之财产继承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

1、劳动争议

2、工资纠纷

3、工伤

4、非法辞退

5、女职工劳动保护问答

6、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热线电话

7、佛山市低保标准

8、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三、计划生育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摘要

2、佛山市人口计生系统咨询电话

四、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基本知识

2、佛山市法律援助机构一览表

五、佛山市妇联维权网络

1、三级维权工作站咨询电话

2、市区工作站服务明细表

一、婚姻家庭权益

(一) 离婚

一、 离婚的途径

    1、协议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一致协议的,可以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一般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一般是县一级民政局。

    2、诉讼(判决、调解)离婚

    下列情况,应到法院起诉离婚:

    ① 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② 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③ 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患有精神病、痴呆症的。

二、 离婚涉及哪些方面的问题

    离婚一般涉及以下五方面的问题:

    ① 离婚与不离婚;

    ② 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

    ③ 子女抚养和抚养费;

    ④ 过错赔偿;

    ⑤ 经济帮助。

三、 法院判断离与不离的标准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离与不离的标准。

    下列情形,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①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⑤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 子女抚养和抚养费

    (一)子女抚养

    1、子女由谁抚养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双方具体情况,按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予以判决。

    2、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十周岁以上子女,应征求子女的意见。

    3、不抚养子女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予以协助。探望子女对子女不利的,可中止其探望权。

    4、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成长不利或损害子女利益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

    (二)抚养费

    1、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定期给付子女抚养费,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2、抚养费一般给付到子女十八周岁。在校读书的,可给付到子女高中毕业。

    3、抚养费的数额,可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4、符合下列情况,而且父母有支付能力的,子女可要求增加抚养费:

    ①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② 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

    ③ 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五、财产和债务

    (一)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① 工资、奖金;

    ② 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 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⑤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

    ⑥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⑦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⑧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2、个人财产。下列情形之一,属个人财产:

    ① 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

    ③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二)债务

    1、共同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② 一方在婚前所负债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2、个人债务。下列情形之一为个人债务:

    ① 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

    ② 一方与债权人约定,该债务属其个人债务的;

    ③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承担,按照顾女方、子女权益、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六、 离婚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持下列材料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① 身份证及户口薄;

    ② 结婚证;

    ③ 离婚协议书(包括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内容)。

    (二)诉讼(判决、调解)离婚

    1、确定起诉离婚的法院:

    ① 被告的户口所在地的法院。

    ② 被告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或被监禁、劳教的,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本人离开户口所在地,在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则在该居住地法院起诉。

    ③ 被告是非文职军人的,在本人的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④ 被告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一年的,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

    ⑤ 双方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一年,被告在某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到该地法院起诉。被告未在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在本人现居住地起诉离婚。

    2、起诉离婚应提交的材料

    ① 民事诉状;

    ② 结婚证;

    ③ 被告的户口证明、离开户口所在地满一年的证明、在某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或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被监禁、被劳改的证明;

    ④ 子女的出生证、户口薄;

    ⑤ 房产证、宅基地证、汽车行驶证、购物发票等能够证明财产及债务的材料;

    ⑥ 以前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书、证人证言、居(村)委证明等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材料;

    ⑦ 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照片、书信、被被告暴力致伤的病历等能够证明被告对离婚负有过错的材料;

    ⑧ 证人证言、子女意愿等证明子女由谁抚养更有利成长的材料;

    ⑨ 被告的工资单、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证明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材料;

    ⑩ 自己的失业证、患病病历、收入证明等证明自己经济困难的材料。

    3、应诉离婚应提交的材料:

    (1)同意离婚的。答辩状(讲明自己对被告起诉的意见、理由以及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

    (2)不同意离婚的。

    ① 答辩状(讲明自己对被告起诉的意见、理由以及如法院判决离婚时自己的诉讼请求);

    ② 信件、证人证言、相片等证明夫妻感情尚好的材料;

    ③ 房产证、宅基地证、汽车行驶证、购物发票等证明财产及债务的材料;

    ④ 自己的失业证、病历、收入证明等证明自己经济困难的材料;

    ⑤ 子女的出生证、户口簿;

    ⑥ 被告的工资单、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证明被告收入的材料。

(二)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一、重婚

    (一)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构成重婚罪:

    ①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③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的;

    ④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根据刑法,犯重婚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举行结婚仪式的;

    ②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二)重婚罪受害方的权利

    在刑事上,受害人可以要求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在民事上,重婚是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受害人可以要求离婚,并在离婚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和适当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少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三)如何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追究重婚罪的途径有公诉、自诉两种。

    1、公诉。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

    2、自诉。重婚罪的受害方除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四)自诉

    1、提起自诉,关键是收集证据。下列证据,可用于证明重婚行为:

    ①配偶与第三者的亲密照片、录像;

    ②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夫妻相称内容的书信;

    ③配偶与第三者生育的小孩在公安机关、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登记的反映配偶与第三者为小孩父母的资料;

    ④配偶与第三者结婚照片、举办婚礼的照片、录像、证人证言;

    ⑤配偶与第三者的结婚登记证书、证明;

    ⑥反映配偶与第三者共同居住、生活的证人证言、购房、租房证明;

    ⑦配偶与第三者以夫妻相称、以夫妻自居的证人证言等。

    2、提起自诉受理法院一般为重婚者共同生活地的基层法院。起诉时应提交:

    ①刑事自诉状;

    ②本人身份证;

    ③本人与配偶的结婚证;

    ④以上证据资料。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一)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认定一般要求同居3个月以上。

    (二) 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权利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配偶与他人的同居关系;请求离婚,并在离婚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少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三)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以下证据,可用于证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

    ① 配偶与婚外异性的亲密照片;

    ② 配偶与婚外异性有婚外情、共同生活内容的书信

    ③ 配偶与婚外异性共同购房、租房的材料;

    ④ 反映配偶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生活的证人证言,居(村)委会、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⑤ 配偶与婚外异性生育小孩的证明;

    ⑥ 配偶与婚外异性用于共同生活的消费单据。

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间,一般是夫妻间。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  力,构成虐待。

二、无过错方的权利

    夫妻间发生家庭暴力,无过错方的权利包括:

    行政方面,家庭暴力造成轻微伤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过错方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

    刑事方面,家庭暴力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过错方的刑事责任。造成轻伤的,无过错方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追究过错方的刑事责任。

    民事方面,可以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在离婚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少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因家庭暴力造成的物质损害主要是人身损害。离婚时,无过错方可获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的赔偿,因伤致残  的,还应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的赔偿。

三、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据支持

    人身损害赠赔偿的证据包括:

    ① 住院、门诊病历资料;

    ② 医院出具的必要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康复费、营养费证明;

    ③ 个人收入状况;

    ④ 医院出具的休息时间的证明(离婚后);

    残疾的还应提供:

    ⑤ 伤残鉴定书(残疾等级、护理等级);

    ⑥ 扶养的子女人数、年龄,赡养的老人人数、年龄,其他被扶养人的情况的证明,如户口簿、村(居)委会证明、乡镇政府证明;

    如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还应提供个人财产受到损失的证据。包括:

    ⑦ 医疗费单据;

    ⑧ 交通费票据;

    ⑨ 住宿费发票;

    ⑩ 护理时间及人数;

       医院出具的休息时间证明。

(四)婚姻家庭之家庭救助  

●离婚损害赔偿的救助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与责任主体

根据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二、救助措施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家庭暴力、虐待与遗弃的救助

婚姻法规定: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重婚的救助

一、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四、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在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一般情况下,民事主体赠与他人财物,是不能要求返还的。但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婚前或婚后赠与对方财物,往往都是以对方与自己结婚或者婚姻关系存续为条件,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一旦所附条件不能实现,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二)、(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其他法律适用情况

一、治安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二、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婚姻家庭之财产继承  

 

● 什么是遗产?哪些财产可作为遗产继承?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哪些财产是不可继承的?

   遗产,作为一种财产,继承人可依法继承,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遗产都可以继承,除《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以内的遗产可依法继承外,下列遗产不能继承:

(一)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二)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这种债权债务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有密切的联系,这种债权债务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三)资源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空间等使用权,这是因为这些国有资产的使用权人的使用权都是经过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这些权利不能作为遗产,如果继承人要使用这些资源的使用权,必须另行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获得使用权。

(四)承包经营权。《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但是,被继承人在承包中投下的资本,应得的个人收益仍属遗产,可依法继承,承包人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

(五)宅基地使用权。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在继承房屋所有权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 遗产按什么程序分割?

对于遗产的分割必须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就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通常情况下,继承必须经过如下程序:

(一)确认遗产。通常情况下的遗产是比较容易确认的,但这不排除继承遗产时难以确认遗产范围的情况。尤其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时的遗产的确认更是十分复杂。

(二) 确定继承人。

(三) 通知继承人继承遗产。

(四) 清偿债务、缴纳税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五) 分割遗产。

●遗产分割应遵循什么原则?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 什么是法定继承?如何确定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法定继承又叫非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的条件下所适用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而发生的。我国《继承法》在第二章详细地规定了有关法定继承的内容。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为:

(1)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该条同时也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均等继承遗产的份额: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什么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效力是否优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如何办理遗嘱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如何立遗嘱?

一、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一)劳动争议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

    1、协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2、调解。在劳动部门、单位工会、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3、劳动争议仲裁。协商、调解不成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者也可以不经协商、调解程序,直接提出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提起。超过时效,法律不予保护。

    4、诉讼。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在十五天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是法院诉讼的必经程序,只有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法院才会受理。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的;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的;

    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事项不属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的。

三、劳运争议的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引起劳动争议纠纷的,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不等于劳动者无需举证。劳动者最基本的要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下列证据可用于证明劳动关系:

    ①劳动合同;

    ②工作证;

    ③出入证;

    ④考勤证;

    ⑤劳动手册;

    ⑥社会保险资料;

    ⑦工资单或发放工资的银行存折;

    ⑧单位职工证人证言;

    ⑨其他反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材料。

(二)工资纠纷

一、工资的范围

    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最低工资保障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获得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

    ①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②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③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加班工资

    安排劳动者在平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息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加班工资。

四、劳动者的权利

    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工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常见的工资纠纷。

    劳动者的权利: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并按规定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追索克扣、拖欠和加班工资、实际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按工资损失的25%获得赔偿;按劳动合同约定获得违约金。

五、工资纠纷解决

    1、举报。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2、调解。

    3、劳动争议仲裁。

    应提交如下资料:

    ①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② 劳动合同或有效的工作证明;

    ③ 工作起始时间的证明;

    ④ 实际工资数额的证明,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间表、计件统计表、工资计算方式;

    劳动者不用证明企业欠薪,是否欠薪应由企业证明。企业如无法证明已足额发放工资,就应承担欠薪的法律责任。

    3、诉讼。并提交:

    ①起诉状;

    ②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③上述证据。

(三)工伤

一、下列情况构成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10、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11、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作待遇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时,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社保部门支付:医疗费,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一至四级)、护理费(伤残一至四级);工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住院治疗伙食费、停工留薪期间护理  费,五至十级残疾的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负责。

三、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解决工伤(职业病)纠纷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也是证明劳动者受伤或患职业病的最有力的证据。

    1、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自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

    2、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

    3、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保障部门有固定表格可供索取);

    ②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③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劳动者对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劳动能力鉴定(评残)

    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残疾等级、护理等级的评定。

    2、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对决定不服的,可在十五天内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五、与用人单位工伤(职业病)纠纷的解决

    1、调解。自行协商,或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调解。

    2、劳动争议仲裁。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提起劳动仲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 劳动仲裁申请书(写明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② 劳动合同或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明;

    ③ 工伤认定书;

    ④ 本人工资证明(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工作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⑤ 自己垫欠的医疗费单据及相应病历资料;

    ⑥ 护理人数及护理时间的证明;

    残疾的还应提供:

    ⑦ 伤残鉴定书;

    ⑧ 残疾器具配制机构关于残疾辅助器具价格及更换年限的证明;

    工亡的还应提供:

    ⑨ 村(居)委、当地政府出具的工亡女工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扶养亲属情况的证明。

    3、诉讼。

    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十五天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起诉,并提交:

    ① 起诉状(写明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③ 以上证据。

(四)非法辞退

一、非法辞退劳动者的几种情况

    ① 签订劳动合同,既不符合合同约  定,也不符合法定条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② 在女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辞退劳动者;

    ③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未满,辞退劳动者。

二)被非法辞退的劳动者的权利

    被非法辞退的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1、选择保持劳动关系的:

    ① 撤销用人单位的辞退行为,继续保持劳动关系;

    ② 用人单位补发辞退期间的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补付应付的医疗费等,并按补发数额的25%给付赔偿金;

    ③ 按劳动合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选择解除劳动关系的:

    ① 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② 按工作年限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③ 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合同约定获得违约金或其他赔偿。

    女工“三期”内被辞退,女工还可获得:

    ④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  至“三期”结束时按规定的工资(生育津贴)、福利、生育费用。

    在医疗期内被辞退的,劳动者还可获得:

    ⑤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至医疗期满时按规定应得的工资、可报销的医疗费和医疗补助费。

    3、 纠纷的解决

    非法辞退纠纷按照劳动争议纠纷处  理。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时,除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时,还应提交如下证据:

    ① 有效劳动关系的证明;

    ②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

    ④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证明;

    ⑤在用人单位工作起始时间的证明;

    “三期”内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

    ⑥ 本人处在“三期”的证明;

    ⑦ 单位关于“三期”待遇的规定或社保部门关于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医疗期内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

    ⑧ 病历;

⑨ 医院出具的必要医疗时间的医疗费的证明。

(五)女职工劳动保护问答

1、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①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②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它是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②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③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④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2、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劳动部1990年1月18日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3条规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⑴矿山井下作业;
⑵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⑷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⑸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3、女职工在经期不能从事哪些劳动?
《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4、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及保健内容是什么?
1990年3月30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了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1993年11月26日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的女职工孕前保健内容是:
①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②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③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④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⑤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5、女职工在孕期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应享受以下特殊保护:
① 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6条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高处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③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④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所费时间算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

6、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七条规定了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①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③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醛、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7、女职工在产期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产期应享受的待遇是:
①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②女职工分娩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担。③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④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8、女职工在哺乳期有何保护?
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以母乳给予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国家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了对女职工哺乳期的保健内容:
①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②对有未满1周岁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③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④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
加点。
⑤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⑥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9、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使用?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答道: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间,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10、当孕妇推迟生产时,超出的天数算产假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作出如下回答:
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个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1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能否与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⑵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女职工流产应休假多长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
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1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1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①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②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
③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
④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1名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1名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90天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1名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1名未成年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六)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热线电话

类别

电话

热线

12333

劳动监察举报电话

83333070

欠薪投诉热线

83212112/83205147/83393067

劳动法规咨询电话

83333070 

社保热线电话 

82981197 

医疗保险咨询电话 

83324805 

工伤保险咨询电话

83997886

养老保险咨询电话 

83218275 

求职热线电话

83817100

行风举报投诉热线

83306036

特困下岗人员接待室

83284585

再就业服务咨询热线

83284114

单位

联系地址

咨询电话

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

83333070

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31号

82729647

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南55号

86333683

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顺德大良新城区新行政办公大楼东一楼

22831006

三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水区西南镇康乐路8号

87732394

高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路103号

88231951

(七)佛山市低保标准

(2009-7-1起执行)

低保标准: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  350元/人.月  高明区、三水区310元/人.月

(八)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2010-5-1起执行)

三、计划生育

(一)《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摘要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10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职工以外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独生子女的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2、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3、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4、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5、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享受10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比法定婚龄迟3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四、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1、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2、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3、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4、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5、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6、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7、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

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替代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5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7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7年以上14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二)佛山市人口计生系统咨询电话

 

佛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83366151

禅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83384939

祖庙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83377271

石湾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82722726

张槎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82210519

南庄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85332760

南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86334227

桂城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86796261

罗村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86441044

九江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86566346

西樵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86887829

丹灶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85442431

狮山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81200333

大沥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85599326

里水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85662220

顺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2833365

大良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22222253

容桂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28381148

伦教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27757462

陈村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23336777

北滘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26333023

乐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28331102

龙江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23888651

勒流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25533240

杏坛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27771576

均安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25386896

高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88822765

荷城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88982636

杨和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88801168

明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88831343

更合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88841352

三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87761267

西南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87783055

乐平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87381811

芦苞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87233390

大塘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87293371

白坭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87563020

云东海人口计生办 87215615

四、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援助的形式

1、法律咨询。可以通过拨打热线电话或到法援机构现场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2、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3、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4、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5、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6、案情简单、诉讼标的小的法律事项,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诉讼。

三、法律援助的对象

(一)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在佛山市审理或者处理;

2、符合佛山市确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3、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二)民政部门直属管理的非营利性质的福利组织,因维护其合法的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三)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提供指定辩护的;

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四、不予法律援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

1、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范围,或者申请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的;

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

3、申诉案件未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重新立案的;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

5、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无法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

6、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经济困难的标准

参照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确定为: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政府规定的当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下且无较多财产。

有条件的区可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六、法律援助的受理机构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1、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2、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机构提出申请。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包括家庭成员证明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成员收入状况、支出状况和其他资产状况。

申请相对人是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无须提交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但应出具本人的经济状况证明。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收入证明,所属镇、街道民政部门加具意见。

 

八、法律援助程序

1、申请。向法援处、镇(街)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援助申请,领取申请表格。将填写好的《法律援助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交法援工作人员,如实向工作人员叙述事实经过并回答有关提问。

2、受理。法援机构收齐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后给当事人发出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法援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事实和法律方面的实质审查。

4、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及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按以下情形作出决定,通知申请人:

(1)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2)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明材料的,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对提供的证明及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说明的时间不计入决
定期限内。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援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5、实施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指定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九、受援人的权利和义

1、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

2、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如认为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并提供证据。

3、受援人应当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2)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3)无正当理由要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4)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

4、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偿付法律服务费用。

 

(二)佛山市法律援助机构一览表

单位

地址

电话

佛山市法律援助处

佛山市季华五路28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83322148

佛山市委市政府群众来访法律援助部

佛山市金鱼街市人民政府西门

83333252

佛山市法律援助处妇女儿童权益部

佛山市岭南大道6号

83396582

佛山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部

佛山市富民路6号

82221201

佛山市法律援助处老年人权益部

佛山市金鱼街33号三楼

83325939

佛山监狱服刑人员法律援助部

高明市富湾镇佛山监狱

佛山市图书馆法律援助咨询点

佛山市祖庙路19号

禅城区法律援助处

佛山市富民路8号

82223148

南海区法律援助处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北路2号

86320148

顺德区法律援助处

佛山市顺德区新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4楼

22835148

高明区法律援助处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永安街9号

88666148

三水区法律援助处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永兴路7号

87700148

五、佛山市妇联维权网络

(一)三级维权工作站咨询电话

全市热线电话:12338

禅城区:

1、禅城区工作站 83120092

2、南庄镇工作站 85395611

3、祖庙街道工作站 82000515

4、张槎街道工作站 82100361

5、石湾镇街道工作站 83135562

6、石湾镇街道工作站榴苑分站 82700748

7、石湾镇街道工作站城南分站 83819646

南海区:

1、南海区工作站   86220621

2、桂城街道工作站 86703699

3、九江镇工作站   86510011

4、大沥镇工作站  85530736

5、丹灶镇工作站  85403545

6、罗村街道工作站 86416181

7、里水镇工作站  85608168

8、西樵镇工作站 86820965

9、狮山镇工作站 86630000

顺德区:

1、顺德区工作站 22220770

2、大良街道工作站 22381617

3、容桂街道工作站 28811312/28811311

4、伦教街道工作站23625028

5、北滘镇工作站 26603332

6、陈村镇工作站 23830513

7、乐从镇工作站 28338883

8、龙江镇工作站 23888660

9、勒流镇工作站 25527519

10、杏坛镇工作站 27388383 

11、均安镇工作站 25386826

高明区:

1、高明区工作站 88889883

2、荷城街道工作站 88213603

3、杨和镇工作站 88801209

4、明城镇工作站 88838385

5、更合镇工作站 88846688

三水区:

1、三水区工作站 87733557

2、西南街道工作站  87718006

3、乐平镇工作站 87383828

4、芦苞镇工作站 87239368

5、白坭镇工作站 87568260

6、大塘镇工作站 87290260

市区工作站服务明细表

市工作站

83303355

下午邱静预约心理咨询

上午律师接待

下午预约心理咨询

下午网上心理咨询

上午律师接待

下午预约心理咨询

每月20日为妇联主席接待日

市家教中心83209055

晚上家教专家预约接访

上午、下午家教专家接访

禅城区83120092

南海区86220621

下午心理预约接访,晚上:00-10:00开通热线电话:13420833377

下午律师接待

顺德区22220770

上午律师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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