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订阅
转发至:
留言回复
姓 名 方先生 性 别
标 题 朋友因生女儿被夫家要求离婚并拒绝扶养
内 容 很抱歉,这其实不是我的事,只是不忍心见到一个几个月大的小孩出事。以下是事因:我老婆的一个女性朋友,去年七八月刚结的婚,结婚时候已有身孕,因生出来是个女孩,被家公家婆要求离婚,现在已经离婚了,而且夫家坚决不肯出一分钱抚养费,而且还说了,哪怕以后绝对生个儿子也不行,他们理由是“现在第一个是女孩,以后迟早要嫁人,现在养女孩就是相当于帮别人家养老婆。”这个理由简直无比荒谬,现在女方没有居住的地方,身上也身无分文,娘家也不肯给她回去,说是娘家人丢不起这个面子,会让邻居以为是女方犯了什么事被夫家赶出来的。我和我老婆因经济原因,也无法给她提供太多的帮助,又无法眼睁睁看着无辜的小孩子出现什么意外,特像贵单位咨询,此事要怎么处理。另外,因男方今天听到女方说要报警,心虚之下勉强同意把女方接回家里,并要求不要将此事捅出去,女方也同意,我尊重她的决定,所以我就不将她联系方式发上来了,但我对他前夫家不抱任何希望,希望咨询一下。
回复内容    您好!您的来信我们已收悉。感谢您的信任。现对您在来信中提到的问题回复如下:? ?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您的朋友虽然和丈夫离了婚,但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抚育费负担的强制性的、无条件的、双方平等的义务,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照执行。如果当事人不愿意给付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您朋友若需进一步的协助,欢迎工作时间致电或亲临市妇联维权站详谈,另外市妇联维权站每周三上午、双周五下午也有律师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6号,电话:83300299。
回复时间 2016-03-07 15:26
 
Copyright 2004 www.pxingg.com All Right Reserved 365bet官方直营版权所有 粤ICP备05115482号-2
办公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公交大厦10楼
电话:0757-83334566 传真: 0757-83391667 E-mail:office@fsfl.gov.cn
维权热线 :12338(全市统一) 0757-83300299 83396582 维权信箱:fsswqz@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