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半年前张某和前夫协议离婚,前夫提出住房归张某所有,并一次性给张某经济补偿5万元。他们在民政部门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半年了,前夫一直不再提经济补偿的事。张某多次去找他一直不给钱,张某打算向法院申请执行离婚协议,却遭到法院的拒绝。请问:法院为什么不能对离婚协议进行执行?
■专家:
张某和前夫在民政部门签下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张某与前夫之间的离婚协议不属于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因此,法院不会直接受理你申请执行的请求。
张某与前夫是协议离婚,离婚后因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拒付5万元经济补偿金而引起纠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如果双方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一般会认定为有效协议的。
因此,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不能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以后,如果张某的前夫仍然不能履行判决或裁定的内容,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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