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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绝育手术 可享有抚养子女优先权

日期:2013-03-04 12:39    来源:市妇联

 ■张丽与丈夫都任职于外资企业,收入不菲。在他人眼中这是很好的一对,但却因感情不合决定离婚。其他问题都协商好了,争执只发生在儿子身上——双方都要求儿子随自己生活,谁也不肯做出让步。张丽的理由是,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而丈夫仍有生育能力,故儿子应由自己来抚养。丈夫则提出,他家三代单传,儿子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孩子的爷爷奶奶也要求抚养孙子,故儿子应由他来抚养。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万一发生诉讼,法律会支持谁呢?


  ■答复:
  张丽所咨询的问题,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下:“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该司法解释还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据此可知,已做绝育手术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之一,而子女随祖父母生活的情况也可作为优先条件考虑。不过,两个“优先”相比,前者显然又优先于后者。至于一方是否三代单传,则不在考虑之列。
  张丽与丈夫都“收入不菲”,说明皆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但因为张丽做了绝育手术,所以如果发生诉讼的话,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会对张丽的要求予以优先考虑的。

                     来源于:中国妇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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