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并不了解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到底应当如何计算,一些公司甚至玩起文字游戏,以各种理由克扣女职工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
案例:
对许多女性而言,怀孕生产期间是一段特殊时光,不仅可以得到亲人的精心呵护,还可以享受至少四个月的带薪产假。法律规定,在此期间的女职工可获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但现实却不尽如人意。
沈俊洁在上海一家连锁餐饮企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虽说工资不高,但工作稳定,刚一入职,公司就与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离家很近,朝九晚五的工作让她颇为满意。
2016年4月,沈俊洁怀孕了。在预产期前两周时,她向公司提出产假申请,并获同意,回家待产。由于从事人力资源工作,与其他员工相比,沈俊洁对于产假期间自己所能获得的福利待遇十分清楚。坐完月子,她便通过单位向社保部门申领了每月3500元的生育津贴。随后,她又向单位提出,自己在休产假前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由于生育津贴低于原来的工资,公司应当补足差额。
沈俊洁的要求有法可依,本以为公司不会有异议,可公司竟提出不同看法。公司认为,沈俊洁每月5000元的工资中有1000元是出勤补贴,产假期间没有出勤就应当扣除。面对公司强硬态度,自知协商不会有任何结果,沈俊洁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她的要求。
沈俊洁希望这场纠纷到此为止,可对于仲裁结果,公司并不买账。为此,公司将沈俊洁告到黄浦区法院。法庭上,公司坚持认为,沈俊洁每月的固定工资是4000元,另外的1000元是公司给予员工的出勤补贴,沈俊洁产假期间未能正常出勤,需扣除此项补贴,不应当计算为工资。
公司还出示了一份沈俊洁在职期间的工资明细,证明她的收入为每月4000元,包括基本薪资2190元和浮动薪资1810,出勤补贴1000元另外发放。公司表示,公司向社保部门申报的沈俊洁上年度平均每月工资为4000元,愿意按该工资标准补足生育津贴的差额,但不同意按照5000元标准计算。
而沈俊洁也拿出了一份员工工资单明细表,上面清楚地写明自己的月工资收入为5000元,包括基本薪资2190元、浮动薪资2780元、独生子女费30元,根本没有所谓的补贴项目。沈俊洁向法官强调,每月她在公司专门负责制作员工工资单,并且报人事部经理及副总经理审核后由财务发放,因此应以她的这份工资明细表为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俊洁产假前工资为5000元,由于她获得的生育津贴低于该数额,2017年4月,法院判决公司按每月5000元标准支付她生育津贴差额,而上海的产假是128天,差额共计6400元。
说法
浮动薪资、补贴均属固定工资收入
女职工生育期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带薪产假。对已经参加当地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因此,2011年7月1日后生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在这个案子里,虽然公司称沈俊洁的平均工资为3902.60元,但事实上该数额仅是公司为沈俊洁缴纳次年度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并非沈俊洁产假前的实际工资标准。无论是浮动薪资还是补贴,都是沈俊洁的月固定工资性收入,因此法院认定她产假前工资为5000元。沈俊洁获得的生育津贴低于该数额,公司理应按每月5000元标准支付她生育津贴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