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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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巾帼文明(标兵)岗创建活动,是新时期广大妇女建功立业、成才奉献的重要载体,对促进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妇女参与佛山经济社会建设和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我市巾帼文明(标兵)岗创建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使巾帼文明(标兵)岗体现示范性和保持先进性,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形势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创建工作的实际和经验,修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建巾帼文明(标兵)岗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妇女发扬“四自”、“四有”精神,积极参加岗位建功活动,文明从业,奋发进取,敬业爱岗,成才奉献,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水平。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构建和谐佛山作出贡献。
第二条 巾帼文明(标兵)岗创建活动性质:以提高妇女素质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文明、提高岗位技能和增加岗的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妇女群众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 巾帼文明(标兵)岗创建范围:以女性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体现良好职业文明,创一流工作业绩的集体(科、室、组、队等)、岗位(岗、台、车、站、船、所、摊等)。重点是女性较集中的服务行业、“窗口”行业、城市公共事业行业及党政机关、执法部门等单位和集体。凡符合创岗条件的单位、部门或岗位均可参加巾帼文明(标兵)岗的申报。
第二章 创建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巾帼文明(标兵)岗创建活动按照普及开展、典型示范、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在各区,开展巾帼文明岗的创建活动,主管单位为各区妇联和各区总工会,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单位授予“佛山市XX区巾帼文明岗”。在全市,开展巾帼文明标兵岗创建活动,主管单位为市妇联和市总工会,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单位授予“佛山市巾帼文明标兵岗”。中央、省垂直单位和市直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申报工作。
第三章 巾帼文明(标兵)岗条件
第六条 区巾帼文明岗条件:
1、领导重视。创建工作得到单位、行业领导的切实重视和支持,并纳入单位整体工作安排,统一布置,加强管理,定期检查,富有实效。单位重视妇女工作,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女职工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2、整体素质好。岗位人员业务能力强,工作效率高,技术技能过硬,工作业绩和贡献在本行业名列前茅,有显著的示范带头作用。岗位女工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团结一致,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受到公众好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人才效益显著,能够作为行业的榜样。
3、管理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符合本工种、本岗位要求的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技能培训、岗位练兵、技术竞赛活动,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岗位工作环境整洁卫生舒适,各项服务设施齐全完备,功能完善,运转正常。创建文明岗活动有目标、有措施、有方案,建立健全巾帼文明岗档案,相关资料齐全,有专人整理和保管。
4、加强学习。注重在女职工中开展“四有”、“四自”精神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技术技能培训,开展“争当岗位女能手”、“专一门、会两门、学三门”活动和技术创新劳动竞赛,取得显著成效。
5、发挥女性作用。党政机关、科教文卫、社区领域女职工数要达到50%,其他领域岗位成员中女性要占60%以上。岗位主要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为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全体女职工必须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发生重大工伤事故。
第七条 市巾帼文明标兵岗条件:
1、获授区巾帼文明岗(或市女职工文明岗)两年以上(含两年)。
2、有相当数量的妇女成为岗位能手或标兵,员工在各类技术考核中合格率达100%,60%以上达到良好。
3、岗位成员服务意识强、职业道德水平高,工作态度好,受到公众好评。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优质服务社会满意率达80%以上。
4、有计划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职工能熟悉本岗位的业务知识,应知应会率达90%以上。
5、德、能、勤、绩诸方面表现突出,其工作业绩和贡献在本行业属一流,并能起示范带头作用。
6、积极开展“岗村(社区)牵手活动”,有条件的“巾帼文明岗”与村(社区)妇代会结对帮扶,服务新村(镇)建设,促进城乡妇女共同发展。
第四章 创建与申报
第八条 创建采取单位自我申报、所在单位推荐、群众评议相结合,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由主管单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评估、授牌的办法进行。
第九条 市巾帼文明标兵岗每两年申报一次,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前后进行授牌。申报标兵岗的单位必须先向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提交标兵岗的创建申请及方案。区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在1个月内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创建标兵岗条件的单位予以确认,并报市级领导小组。申报单位经确认后,须以适当形式对外公布创建标兵岗的承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评估、授牌。
第十条 省级、全国级“巾帼文明示范岗”,由市根据省、全国的要求和标准,在市巾帼文明标兵岗中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对获授巾帼文明标兵岗的单位,各级妇联和所在单位应该利用媒体等进行宣传,树立先进典型。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各级主管单位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区域的创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妇联主席担任;副组长由市总工会分管女职工委员会的副主席及市妇联分管副主席担任;成员由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及市妇联组织宣传教育部负责人担任。各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组成由各区总工会和区妇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主管单位建立创建活动管理档案,完善“巾帼文明(标兵)岗”的申报、推荐、评估、授牌、监督等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五条 巾帼文明(标兵)岗实行挂牌制度,巾帼文明(标兵)岗应在岗位现场的公共醒目位置,悬挂相应的巾帼文明(标兵)岗牌匾。
第十六条 巾帼文明(标兵)岗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主管单位每两年一次对巾帼文明(标兵)岗进行复查。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经领导小组核实,予以摘牌:
1、出现违法、严重违纪或违反计划生育等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的;
2、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3、发生损害消费者、客户、人民群众利益事件,被舆论曝光,受群众检举,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岗位综合素质差,整体水平下降,不能继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
5、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和各级巾帼文明岗复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二)巾帼文明(标兵)岗发生如下自然条件变化的,自动取消牌匾,交回主管单位:
1、集体中女性比例低于50%;
2、集体解散、改组、撤并、变更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创建活动实行社会监督。市妇联组织宣传教育部、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设立监督投诉热线电话。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限,属于佛山市妇联和佛山市总工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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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市妇联宣传教育部 83215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