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佛山市女企业家协会
英文译名:Women Enterpriser Institute of Foshan
英文缩写:FSWEI
第二条 本会是由佛山市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三资、民营和个体企业等)及相关行业中的女性高层管理者和专业人士等有关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女企业家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加强团结,共同发展,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女企业家的素质,扩大其社会影响力。争取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为女企业家服务,为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365bet官方直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大福路14号8号楼2楼(365bet官方直营)。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指导女企业家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举办各种培训班、研讨会等,组织会员学习国内外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科学管理知识和其它业务、理论知识,提高会员综合素质。
(二)加强与港澳地区及国内、外有关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友好交往,沟通信息,交流管理经验,加强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员、行业和地区之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三)配合主管单位和社会形势需要,结合实际,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性活动,回报社会,树立本会的良好社会形象。
(四)加强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推进妇女参与国家和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五)大力宣传、表彰优秀女企业家,提高女企业家的社会地位,扩大女企业家协会影响,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促进协会自身发展。
(六)根据会员要求,组织各种文体、娱乐联谊活动,增进会员的沟通和友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佛山市各区的女企业家协会(联谊会),可自愿申请作为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 在佛山市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三资、民营和个体企业等)和相关行业中的女性高层管理者和专业人士等有关人员,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周知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是: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是: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逾期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通过本会所决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一般一年举行一次,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七)决定副秘书长,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具备的条件是: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主持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六)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交的会费;
(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会务需要,可聘请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会务工作等。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妇联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妇联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妇联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妇联和社团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