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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婚前全款买房,离婚时法院却把99%房产判给女方!只因...

日期:2018-05-08 19:11    来源:南粤女声

小天与小美都是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人,经朋友介绍两人在2016年结为夫妻,小天在婚前个人全款在萧山城区购买房屋一套,因为是期房,产权证要在婚后才能办理下来。

在小天与小美结婚后,一次因为家庭矛盾,双方吵了起来,小天一时冲动还打了小美,并且说,这房子是我的房子,你给我离开这个家

小美在被打后又听到这样的话,内心感到非常委屈,立马收拾行李回了娘家。过了几天,小天也冷静下来,想想自己跟小美之间还是有感情的,知道自己打人不对,也不应该说房子是他一个人而不让小美住的话,仍然想要挽回这段感情。于是,他跟女方说,你回来吧,我给你在房产证上加上你的名字,这样房子就不是我一个人的了。小美也同意了。

两个人就跑到房管局去加名了,房管局问俩人,你们要不要分份额。男方表现得很大方,说没事,全给女方好了。小美说不用全给我,你给我99%就可以了,给你1%

双方在房管局就该分割内容签订了由房管局提供的格式协议一份,房管局也给他们做了询问笔录。最后,完成了房屋的加名手续。

没过多久小天又有对小美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小美到法院起诉离婚。

对于案涉房屋的分割问题,小美认为,小天自愿把房产的99%给自己,又不是自己逼迫他给的,就应该按照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

而小天提出,自己当时是为了让女方回心转意才这么说的,而且当时认为反正是登记在两个人名下的,总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该房屋本就是我的婚前个人财产,给小美一半就不错了,只给我1%也太不公平了,因此,该房屋应当平均分割。

那么该房产到底应该怎么分呢?

法院认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而因为女方享有99%的份额,因此,将该房屋所有权判归女方所有为宜,女方向男方支付房产现值的1%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律师点评: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内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受法律保护。

这个案例就是夫妻对一方的婚前财产进行约定的典型例子。涉案房子的房产证虽然是在婚后才取得,但房子是小天在婚前全额购买,因此属于小天的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小天和小美对房子产权人进行加名,实际上就是以书面形式约定房子属于两人共同所有,同时,还在房产证上明确了各自的份额,这个份额约定,也受法律保护。法院作出的判决,实际上就是根据双方的约定,肯定了约定的法律效力。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小美只是加名,双方没有明确份额,那么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会作对半分处理。

律师建议:

这个案子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到,夫妻双方之间的协议是非常重要的,男方当时的一个决定,导致他损失的就是上百万的钱。感情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价值,但是我们有必要认识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再理性作出自己的决定,不至于让自己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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