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一)符合本机构社工服务范围、服务区域内的人士皆可申请社工服务。本规则所称服务对象,是指参与我中心开展的个案工作,小组团康活动,社区活动的个人和群体。
(二)可通过亲临报名、网络报名、电话咨询、转介等形式,申请并免费使用社工服务。
(三)社工向服务对象提供安全的服务方案及活动场地,保障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
(四)社工有责任让服务对象知道本身的权利及协助他们获得合适的服务,且应尽量使服务对象明白接受服务所要作出相对应的承担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五)社工应尽可能的协助服务对象知晓在某些情况下,保密原则受到规限,并使他们清楚知道收集资料的目的和用途。
(六)服务对象对社工服务有任何建议或意见,双方应以平等,友好的原则积极沟通协商。
二、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知情权
1、服务对象对中心的基本情况有知情权
2、服务对象对服务程序有知情权,中心确保服务对象知道如何申请接受和退出服务。
社工与服务对象保持良好的沟通。社工有义务向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对象有权利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选择服务的内容、方式,并在事关服务对象利益的决策中起到主导作用。
(二)参与权
社工定期开展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评估。征询服务对象基于服务程序及内容意见建议,并在制定、实施、评估等服务各个阶段考虑采纳意见。鼓励并让服务对象有机会讨论提供服务方面的问题和坦诚提出他们关注的事情。服务对象参与中心活动时产生的作品其所有权及使用权由服务对象与中心共同平等协商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服务使用者可自愿终止接受服务:
1.经社工评估,服务目标已达成;
2.服务使用者坚决拒绝接受社工接触;
3.服务使用者感知社工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其需求,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社工不再接受社工服务。
(三)自决权
社工尊重服务对象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的权利,由服务对象对自己的事作出决定。如果服务对象没有能力进行选择和决策,社工应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由他人代行选择和决策权利。
(四)尊重权
社工尊重服务对象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的权利,由服务对象对自己的事作出决定。如果服务对象没有能力进行选择和决策,社会工作者应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由他人代行选择和决策权利。
(五)隐私保密权
社工严守保密原则,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未经服务对象同意或允许,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涉及服务对象个人身份资料和其他可能危害服务对象权益的隐私信息(除在需要有关专家进行督导时)。在特别情况下必须透露有关信息时,中心应告知服务对象有限度公开隐私信息的必要性及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六)安全权
机构创设服务场所的环境安全、保障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时的人身安全和私人财产安全。
(七)申诉权
机构建立服务意见收集及投诉处理机制,并对服务对象的申诉进行记录与回应。处理申诉包括以下事项:说明接受投诉或申诉的答复期限,告知投诉或申诉人本宗投诉负责处理人员,并尽快回复处理结果。所有投诉、申诉和处理结果相关内容均应记录在案。
三、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时,应遵守机构的服务管理制度。
(二)服务对象应珍惜机构财务,使用机构物品后应将其归还原处。
(三)尊重其他服务对象及机构工作人员,友善待人,如有意见建议可向工作人员查询投诉办法。
(四)在使用个案服务中,服务对象应提供相应信息并配合本中心社工开展工作和链接资源。
(五)在使用小组、社区服务时,服务对象应:
1.按时参加小组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吃零食。
2.在小组活动时手机调成静音。
3.以真诚、接纳、尊重、开发、相互帮助与支持的态度面对其他成员,积极分享自己的感受,坦诚表达自己的想法。
4.不对小组活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5.对小组中探讨的所有内容保密。活动时讨论的关于成员自身的内容不能用于社会话题,新闻,出书或亲友间的闲谈。
6.如在活动过程中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则有所有成员一起讨论解决方式。